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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2014年6月11日)
时间:2014年08月28日
  国事登函〔2014〕9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2014年1月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为规范实际操作,现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

  

  

  2014年6月6日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附件:1. 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附件1

  

  

  

  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的经费来源为:

  

  □ 财政补助

  

  □ 非财政补助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附件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附件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变更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至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附: (事业单位名称)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一处 2014年6月6日发

  

  (共印35份)

联系地址:伊春市  邮政编码: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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