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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公办中小学章程范本》等四个章程分类范本的通知(2016年3月2日)
时间:2016年03月09日

国事登发〔20161

 

关于印发《公办中小学章程范本》

等四个章程分类范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2015年度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安排,我局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文物局相关司局及北京市、广东省、云南省等地方登记局,研究起草了《公办中小学章程范本》等四个章程分类范本。经中央编办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供你们在推进下一步试点中参考借鉴,同时也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种不同模式的探索。

 

 

 

201615

 

公办中小学章程范本

(适用于一校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原则、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第二节  理事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理事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公办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以创新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为基本途径,推动公办教育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升学校办学效益。

第三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努力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决策规范、激励机制健全、外部监管有力的治理结构,统筹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第四条  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切实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与深化教育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配套政策相衔接。

第五条  本章程是XXX学校理事会和校务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及学校全体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六条  XXX学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X类事业单位,享受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助。截至XXX日,学校总投入办学资金XXX元。

第七条  XXX人民政府为XXX学校的举办机构(单位),XXX教育局行使具体管理权力。

第八条 X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X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XXX学校法定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XXX学校位于XXX市(县、区)XXXXXX号。

 

第二章  办学原则、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学校办学原则、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业务范围(教育目标):小学六(五)年制义务教育(中小学九年制义务教育)。XXX教育实践基地。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组成与产生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对举办方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35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含管理层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和热心教育事业的学生家长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以下几种方式产生:当然理事(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政府部门委派或提名推荐、学校(家长委员会)推选、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917名,产生办法及参考名额分配如下:

(一)政府代表14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教育、人事、财政、机构编制以及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委派或推荐。

(二)校方代表46名: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拟任校长为当然理事,其他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教育专家学者23名:由本行政区域内人大(政协)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有关学校、社会组织等机构意见推荐产生。

(四)热心教育事业的家长代表24名:面向学区内学生家长公开招募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推荐人选参与公开招募,并由家委会选举产生。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视情设立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57名,由理事会全体理事选举产生,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届满可连选连任。当选理事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理事会颁发聘任书。

第十七条  理事应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个人诚信和履职的相应知识技能,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热心公益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职责发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解聘建议;

(四)视情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参与或独立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议案;

(六)理事会依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和工作纪律;

(二)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完成理事会委托的相关任务;

(四)支持配合学校开展教学改革、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等教育实践活动;

(五)配合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六)不得通过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未经授权不擅自公开涉及学校、师生、家长等信息;

(七)审议有关与自己或亲属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的议案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增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拒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疏于履行职责,未能应尽理事义务,连续两年评价不良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理事的情形。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本级政府委任或聘任;副理事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理事长提名或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任或聘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承担理事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理事长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1名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责,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议临时指定1名理事代行理事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日常事务原则上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确有必要时可设1秘书长,具体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或理事提名,理事会确认。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会议行使以下基本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方案;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主要规章制度;

(五)向举办方推荐校长、副校长考察人选,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并报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审议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

(七)审议学校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

(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

(九)监督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学校管理层履职情况,考评管理层工作;

(十)审议并监督实施学校人事、薪酬、教学、资产管理等制度;

(十一)负责理事会换届事宜,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定期召开2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提供给全体理事;

(三)审议会议议题;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形成会议纪要和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事前书面委托或现场即时电话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理事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校章程和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事由;

(二)会议时间、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理事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对举办方(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其监督指导。

教育等政府部门通过委派或推荐理事、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核章程、制定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指导监督等方式和途径,行使举办方的权利;学校管理层行使对学校人、财、物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职权,举办方不干预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运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学校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领导共青团、工会、妇联、少先队和其他群众组织按照有关章程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开展决策和监督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领导作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作为当然理事参加理事会工作,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理事会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正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组成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按照理事会决议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日常具体事务。校长、副校长由理事会在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人选范围内选聘,若条件成熟亦可由理事会公开向社会招聘。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理事会不直接参与学校日常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理事会的组建、运行有监督、建议权,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审议权和监督权。理事会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应综合考虑教代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和意见;制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实施方案,应事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及理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十三条  XXX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向理事、学校教职工及社会公开学校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决策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学校内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本章程未予明确的事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日第X届学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

 

附:XXX学校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范本

(适用于多所试点学校共建一个理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权利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共同理事会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二节  宗旨和职权

第三节  组成与产生

第四节  理事

第五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六节  共同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学校管理层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一节  构成和职责

第二节  监事

第七章  有关组织

第八章  共同理事会与各主体的关系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一章  共同理事会、学校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十二章  共同理事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创新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形式,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以下简称试点学校)包括×××××××××××××××

第三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共同理事会(以下简称共同理事会)是试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确定试点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试点学校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

第四条  试点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经费

第五条  试点学校的举办者是×××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六条  试点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试点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试点学校的业务范围:实施××阶段义务教育。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权利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下列权利:

(一)提出试点学校的业务范围;

(二)组建第一届共同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向共同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和监事;

(四)提名共同理事会的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聘任共同理事会理事、副理事长、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

(五)批准共同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安排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七)监督学校运行;

(八)审核共同理事会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支持共同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

第十条  试点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法人财产;

(三)举办者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试点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优质的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课程方案和管理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共同理事会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发展规划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就共同理事会决策事项提供专项决策意见和建议。共同理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进行跟踪检查或提出质询,并将情况反馈共同理事会。

 

第二节  宗旨和职权

第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的宗旨: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共同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审议共同理事会章程和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试点学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试点学校主要管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及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四)提名和聘任试点学校校长和副校长;并根据校长的提名,考察和聘任试点学校中层干部;

(五)审议使用空编招聘教师计划、方案,自行设置招聘岗位条件;

(六)自行按有关规定设置试点学校教师岗位;

(七)审议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

(八)审议试点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计划;

(九)监督试点学校管理层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十)审议试点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

(十一)考评试点学校管理层人员绩效;

(十二)审议试点学校单独或共同提交的均衡配置(或调配)教师方案;

(十三)共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组建下一届理事会;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共同理事会每学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一次工作。

 

第三节  组成与产生

第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由教育行政部门代表、试点学校党组织代表、试点学校代表、教育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理事产生方式有四种:1.当然理事;2.委派;3.推选或推荐;4.公开招募。

第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   名,其来源、名额以及产生方式为:

(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代表2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派

(二)党组织代表1名和试点学校代表  名:党组织负责人和各学校拟任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学校代表由各学校提名,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

(三)教育界的专家学者2名:由教育界知名人士担任。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推荐产生

(四)人大代表1名: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的人大代表担任,由县人大推荐产生

(五)政协委员1名: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的政协委员担任,由县政协推荐产生

(六)家长代表4名:面向学区内在读学生家长公开招募产生,各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推荐人选参与公开招募,由家委会联合选举产生

(七)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3名: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产生

 

第四节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共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热心教育事业,具有社会责任心及良好个人诚信,能自觉维护试点学校教育教学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四)身体健康,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五)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六)符合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享有知情权、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等;

(二)对管理层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共同理事会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定期向委派或推选单位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共同理事会会议;

(五)提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六)向共同理事会提出议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共同理事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共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三)不得通过共同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不擅自公开涉密信息;

(四)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与自身相关利益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共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  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共同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共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解聘手续。

第二十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共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共同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共同理事会会议;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理事如没有合适理由,疏于履行理事职责,未能尽到理事应尽义务的,给予不良评价的。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由试点学校管理,对于理事因履职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聘任,副理事长由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试点学校校长不担任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共同理事会会议;

(二)当共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票数相同时,有权投决定票;

(三)签署共同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共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共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在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共同理事会1名理事兼任,由理事长提名,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5年。秘书长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办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及时总结理事会工作,与理事日常联络、沟通信息,掌握理事会工作情况,列席多所学校办公会,提供各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定期向理事长汇报理事会工作。

 

第六节  共同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  共同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4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共同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  共同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共同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重大事项须经共同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共同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  共同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共同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学校管理层

 

第三十八条  每所试点学校设一个管理层,由校长、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组成,是共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财务预决算计划,并组织实施资产管理;

(四)每学期向共同理事会汇报工作;

(五)共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二)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层中校长、副校长由共同理事会提名,教育部门考察,共同理事会聘任并由县教育部门发文确认;各试点学校中层干部,由各学校校长提名,共同理事会考察,经×××学校党组织讨论通过后,由共同理事会聘任,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试点学校实行共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  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一节构成和职责

第四十四条  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监事会和理事会同届设立,每届任期5年,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来源与产生为:学校教职工代表2人,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代表各1人。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代表由各相关部门委派产生。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聘任;监事4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程序;

(二)监督共同理事会理事的履职情况;

(三)监督试点学校各项事务开展落实情况;

(四)监督试点学校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五)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节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学校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的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共同理事会及试点学校的建议权;

(三)对共同理事会和试点学校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共同理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形象;

(二)监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并经监事会表决通过,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解聘手续。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五十三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因履职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章  有关组织

 

第五十六条    所试点学校中组建共同党组织,总支书记为共同理事会当然理事。总支书记和各试点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按《党章》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名、任免。共同理事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决策工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共同教代会,共同教代会对共同理事会制定的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或议题具有建议、审议和监督权。

 

第八章  共同理事会与各主体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共同理事会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委派理事、审议章程、指导监督共同理事会等方式,行使举办者的权利,对多所学校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职权下放给共同理事会和管理层,不干预其依法自主运行。

第五十九条  共同理事会作为参与试点学校的决策机构,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决策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试点学校管理。各学校管理层作为共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共同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向共同理事会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

第六十条  党组织从组织上和思想政治上确保共同理事会的决策管理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各试点学校党组织要围绕本学校事业发展和中心任务,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共同理事会和学校管理层开展工作,加强对少先队、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十一条  共同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应综合考虑共同教代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和意见,并协调发挥对管理层的监督功能。共同理事会在召开会议前,对制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实施方案,应提交共同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试点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三条  试点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试点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五条  试点学校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助。

第六十六条  试点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七条  试点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并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试点学校遵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举办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六十九条  试点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条  试点学校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试点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二条  试点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一章  共同理事会、学校的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七十  共同理事会负有下列责任: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决策的责任;

(二)监督试点学校运行和管理的责任;

(三)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十  共同理事会作出决策前,要对决策事项做好咨询、调研工作,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决策中,要遵循议事规则,确保程序规范;决策后,要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需要送达相关单位备案或审批的,要及时送达。同时,要注意信息反馈,加强监督。对决策执行不力的,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及时反馈给执行机构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若发现决策失误,应及时动议召开临时共同理事会会议,及时纠错。

第七十  共同理事会按正常程序决议,但出现失误,导致试点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改组或解散共同理事会。

第七十  共同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致使试点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解聘相关责任理事,甚至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  试点学校除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外,还应负有执行共同理事会各项决策、接受共同理事会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检查评估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试点学校工作失责的,应当由理事会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试点学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共同理事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共同理事会应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向理事、教职工及社会公开章程、重大决策及主要活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共同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共同理事会提出,并听取党组织和共同教代会意见、建议。共同理事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      日共同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事项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共同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立医院章程示范文本

(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公立医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立医院现代管理制度,促进公立医院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医院公益性目标的实现,参照《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事业单位),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医院名称是              

第三条  本医院住所是              

第四条  本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非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注: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单位,可增加条款载明出资者、出资方式、金额等。

第六条  本医院的举办单位是                

注:有多个举办单位的,应按责任主次顺序依次载明。已成立医管会并作为医院举办单位的可在此处载明。

第七条  本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医院的宗旨是:             

第九条  本医院的业务范围是          。(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填写

在功能定位上主要包括:               

注:一般包括医疗服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具体内容可参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关于部门办医院、省办医院、市办医院、县办医院的功能定位进行完善。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注:一般包括提出医院宗旨、审定医院章程、组建理事会、审定医院重大事项等内容。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医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    名理事组成,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理事成员包括:

注:理事总数一般为奇数,根据医院规模和服务人口确定。理事一般应包括卫生计生机构等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医院党政相关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服务对象担任的理事数比例一般不低于30%。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医院,各出资方可根据出资金额的多少委派相应人数理事。

第十三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注:一般包括审议医院重要事项,审定医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审定医院岗位设置及人事管理和薪酬方案,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不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医院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医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有关联关系的理事回避条款。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注:一般包括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医院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注:一般包括遵守医院章程及有关规定,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可由举办单位任命、理事会选举、理事会提名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等方式产生。

注:根据本医院特点和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是否设副理事长及其名额,并相应增加副理事长的职权条款。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注:一般包括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监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签署医院理事会文件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1名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可另行制定。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二)理事会作出决议时采取记名方式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四)理事会会议记录要求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理事、记录人、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十年;

(五)医院在召开理事会会议七日前,将讨论议题送达所有理事酝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涉及的重大事项议题,如:1)业务发展规划;2)机构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人员配置标准、工资总额等;3)重大财务事项;4)重大项目实施;5)章程修改;6)其他重大事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医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进展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议题、理事(理事代表人)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会议列席人名单;

(八)与会理事(理事代表)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条  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纪委、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医院决策、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注:一般包括执行理事会决议,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拟定基本建设投资和医疗设备购置计划,医院资产管理,拟定本医院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及绩效分配方案,编制医院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供相应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药事管理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三十二条  医院院长可通过如下方式产生:(1)理事会提名并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2)举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名,理事会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3)理事会提名,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理事会任免;(4)理事会提名,报有关部门任免。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            

注:根据实际情况和人事管理权限载明院长产生方式。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三十四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医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医院设立监事会作为医院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医院的财务、理事及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一)监事会由   5-9名监事组成,一般包括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纪检监察人员、职工代表、社会人士等,由举办单位任命。监事总数一般为奇数;

(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在监事中委任。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三)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不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均为兼职,不从医院领取报酬,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注:一般包括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医院管理层进行监督,监督医院运行和管理目标的实现,检查医院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其委托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才能召开,监事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实行票决制,监事会成员一人一票,记名投票,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三)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的监事会成员确认符合会议事实后,由监事长签发。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和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医疗卫生服务情况报告;

(二)年度质量安全、费用、效率等信息;

(三)年度财务报告;

(四)理事会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医院提议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进行处置。

注:根据实际情况,应增加具体处置方式的条款。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国有博物馆章程范本

(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国有博物馆)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职工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简要概述本馆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体现本馆特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

本馆住所为             ,网址: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    ,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     ,开办资金为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                 

(示例: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     年。

(注:规模较大的博物馆可单独设立监事会。单独设立监事会的,应增加相应章节载明监事会职责、监事会会议规则,监事长及监事产生方式等。)

第十一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    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代表    名,由举办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

社会公众代表    名,包括各利益相关方代表、专家代表、观众代表,由举办单位面向社会征选;

本馆代表    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  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九)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十一)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议;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六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三十六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职工

 

第三十九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四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十八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五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一处            2016129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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