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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佳木斯市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几点思考
时间:2014年08月11日

                   提升佳木斯市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几点思考

  

  佳木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连续三年对所属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工作,各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登记意识有了大幅度提高,登记机关所须的设备、人员大部分已经配齐,登记档案管理水平有大幅度提高,全部使用网络平台开展登记业务,而且能够坚持层级审核程序,登记工作的程序逐步规范,都能够在时限内完成登记工作。大部分基层事业单位的法人意识得到了增强,能够规范开展单位业务,规范使用法人证书。

  我市的登记管理工作虽然已有全面提高,但是我们觉得,我市的登记管理工作无论是制度还是工作机制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一、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我市的各级登记机关都是严格按照国家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的,都以国家网络平台为依托的,在具体登记工作中我们觉得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国家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监管方式比较单一,目前仅停留在对年度报告书进行公示以及审查,缺乏规范的、可操作的、有效的制约手段。二是《暂行条例》虽然明确事业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但没有明确履行撤销登记的程序。三是对于以前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如何进行处置未做出明确细致规定。四是《实施细则》规范了可以作为开办资金登记的资产范围,却没有规定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等等。五是条例和细则规定了公告,却没有规定应该在什么样的媒体公告。

  二、社会对法人登记工作的认知度不高。一是由于国家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时间比较短,国家层面宣传的力度还不够,致使整个社会对事业单位法人的意识和概念不深刻。二是事业单位受主管部门约束较大,事业单位法人地位没有真正得到体现和发挥,事业单位不能完全以法人资格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因而对登记管理工作的作用和地位也就认识不足。三是与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相关联的部门之间联系不够紧密,使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确使用受到干扰。

  今年,中编办会同国家14部委联合重新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2号),但从实际工作的效果看,部门之间仍然没有形成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协调机制,有的部门仍然按照自己的工作程序办事,对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要求不严,由于相关部门不配合,致使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工作落不到实处。新的通知已经下发后,国家15部委省、市、县一级机构能否形成统一协调机制,是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实现通知最终目的的重要环节。

  三、登记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监管缺乏有效措施。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目的是使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保持登记事项的连续真实性,使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行为能力与实际相符。由于信息资源不共享,登记机关无法对不按规定及时变更的事项进行监督。目前,我市的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仅限于证书年检和年度的实地检查两种手段,处罚方式也只有“警告”和“撤销登记”两种,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社会服务等公益职能,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一环,无法也不可能停止其业务活动。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变成了空话。目前,各级登记管理机构由于人员力量较薄弱,往往只忙于应付日常的登记发证和年度检查工作,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探索,工作没有创新。

  四、国家网站平台功能不够完善,与《实施细则》和实际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1、逾期未年检的事业单位(或者是不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书的),其法人证书已经处于失效期,如果该事业单位需要证书延长有效期,系统中没有处罚的相应操作功能。而且,事业单位仍可用光盘申请年检,影响了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2、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统计功能不够精确,尤其是无法掌握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统计数据,给有关数据统计和管理带来了很多困难。3、网站的录入功能和检索功能衔接不好,例如: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录入材料功能注销的事业单位,在“数据整理”和“永久库信息修改”里有检索不到的现象。4、针对出现双重法人和开户行的账号重复使用的现象,网站应该没有识别功能,或者不能录入成功,或者出现提示的对话框。5、国家登记局网站应该将公示功能设为市、县一级登记部门的主要内容。

  通过思考,我们觉得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应该重点从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针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范围,登记管理机关,特别是制度设计的顶层国家登记局要与工商、质监及各类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取得理解和支持,宣传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15部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时有效地保护和监督事业单位开展相关社会活动,保证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收到实效。各部门协调一致,共同把住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关,营造没有合法有效的证书不办事,没有合法有效证书办不了事的氛围,维护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同时,还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培训,使其增强责任感和自信心,大胆开展工作,维护自身权利,提高工作效率。

  二、严格事业单位登记程序。把住事业单位登记的入口关,以网络平台为依托,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必须经过网络平台进行,凡是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不具有独立可支配的财产、没有达到事业单位所需要的人员人数的事业单位,坚决不予设立登记。受理设立、变更、注销、证书补领登记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受理、审核、核准的三级审核制度,从而保证登记程序的合法、规范、有序。

  三、加大实地核查工作力度。对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有疑问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一定要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业务宗旨、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从业人员、变更事项、单位撤并后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等。核查的重点应该是住所、开办资金和人员及资金清算情况,也就是设立的单位看有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没有必要的房屋及其他所必须的办公设施,有没有保证其业务正常开展的资金,有没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撤并的单位在财产、人员及帐务上有无遗留问题。

  实地核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暂时条件还未达到的,待工作改进后再履行登记程序。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对已登记事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要积极探索,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以促进事业单位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切实促进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服务。

  四、开展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建议国家局和省局定期举办学习班对基层登记人员,特别是基层骨干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组织各级市、县的登记管理机关之间开展交流学习,促进登记基础工作的提高。

  五、各省登记局要出台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由于目前各个省级机关还没有出台登记条例具体实施办法,在具体工作的实践中,条例和细则运用起来还有许多模糊的地方需要详细说明和规范。例如:1、行政单位人员在事业单位任法人问题。2、公告问题,在什么样的媒体上公告才符合要求,媒体覆盖面要多大的,是在日报、电视台、网站上,还是在主管部门的宣传栏上公告。3、开办资金问题,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是多少?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省的实施办法中加以明确。

  六、国家登记局要帮助地市完善网站平台建设。事业单位在线网站是网上登记工作的重要工具平台,经过几年的实际应用,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尤其是今年以来,我们地市已经开通国家网站的页面,由于基层工作人员缺少网络知识,网站建设水平不高,实际运用起来非常吃力,需要国家局设计更为简洁、实用的页面内容以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总之,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事业单位登记条例调整以及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契机,建立健全日常登记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公示工作等各项规范工作制度,并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对事业单位的运营情况监管做到事前登记与事后监督管理相统一,改变过去“只登记,不管理”的方式;在有条件的部门积极探索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狠抓登记工作人员素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市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佳木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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