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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件
关于2001年度“年检合格标记”等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
时间:2014年0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11月1日召开的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会议的具体要求,首次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年度检验工作即将展开,现将有关“年检合格标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8月31日前经核准登记,领取了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属于2001年度年检的范围。

  二、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后,分别在该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右下方年度报告标记处粘贴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年检标记”。

  三、2001年度年检合格并粘贴有“年检标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延长至2003年3月31日;2001年8月31日前核准登记后颁发的、未粘贴“年检合格标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02年4月1日后自行作废。

  四、“年检合格标记”形状为圆形,直径1.8厘米,银灰色,印有“2001年检合格” 和“证书有效期延至2003年3月31日”字样,底纹为“国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国徽印章图样。

  五、要注意对“年检合格标记”的保管,严防遗失。各登记管理机构应有专人验收、登记、保管,领取使用者要签收。对损坏的“年检合格标记”要如数保存,集中销毁;销毁要在登记管理机构负责人监督下进行,并将销毁的品名、数量登记注册,由监督人、销毁人签字后存档。

  对首次的检要作要思想重视,周密安排,加强领导。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

  2001年12月31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办公厅(室)。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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