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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件
关于气象和地震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
时间:2014年0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设在地方的事业单位(含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央部门为主的事业单位),均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登记管理范围。气象和地震系统的事业单位,应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考虑到这两个系统的带来单位数量较多、分布偏远,为方便其申办登记,经商中国气象局和中国地震局同意,并报中央编办室务会议讨论通过,特通知如下:

  一、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含在各地的直属事业单位),省级气象、地震管理机构,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

  二、省级气象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省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对其实施登记管理。省级以下气象管理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事宜,由省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报省编办决定。

  三、省级地震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所在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实施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报省级编办决定。

  请各省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按照上述精神,切实做好授权登记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2001年4月28日

  抄送:中国气象局人事劳动司 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司 (共印45份)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电话:0451-82638264 传真:0451-82602798 电子邮件:hljsydj@163.com 投稿邮箱:hljsyd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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