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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办理法人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0-23)
时间:2014年05月13日

新出联[2009]15号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主管部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9]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以及事业单位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办理法人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前已核定事业编制或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将事业编制核销,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二、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一经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即办理该出版社事业编制核销手续,该出版社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

  三、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在收到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制方案的批复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后,持上述两个批复文件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企业(公司)注册登记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公司)注册登记时,除提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批复文件外,还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其中,转制为公司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交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制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五、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时,在文件齐备、手续完整的情况下,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转制出版社须提交以下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制出版社转制方案的批复件。

  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销转制出版社事业编制的批复件。

  4、经财政部批准或审核备案的转制出版社清产核资报告。中央大型国有企业所属转制出版社清产核资报告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审核备案。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在转制前已按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在转制后,如改变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按照本通知第四条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七、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在清产核资报告中,须明确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清算报告所需内容,即现有资产清晰,原有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等。

  八、在此次改革中不再保留出版社建制的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由出版社提出申请,报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并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图书出版许可证的注销登记。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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